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會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費繳納范圍為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不繳納會費,自愿捐助不受此限。
第三條 會費繳納按年度計算,一年一交。截止時間一般為當年的6月30日,特殊情況可延時。
第四條 會費繳納的標準:會長單位年5000元;副會長單位年3000元;常務理事單位年2000元;理事單位年1000元;個人會員不收會費,自愿捐助不受此限。
第五條 團體會員因故需減繳、免繳會費的,應提出正當理由,經會長辦公會議批準,方可減繳或免繳。
第六條 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協會章程有關規定收取、使用會費。收繳會費工作由專人負責,會費使用應本著節約的原則,??顚S?。會費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
第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為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