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規定,出席會議的會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事請假未能出席會議的會員也享有被選舉權。
第二條 本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以及監事候選人,由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成立籌備會議推薦,經主管部門確認,為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三條 到會參加選舉人數,應超過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時,方可進行選舉。
第四條 本屆大會選舉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 本屆大會選舉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六條 選舉結果當場宣布。
第七條 本選舉辦法經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選舉結果,按要求報送新北區民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