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本會作用,增強會員的凝聚力,推進會員管理、會員服務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行業發展,根據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履行義務,同時享有相應權利。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三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與餐飲服務、烹飪技藝、餐飲教育與培訓、餐飲理論研究、食品營養研究、餐飲用品供應的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行業發展相關聯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四條 凡自愿參加,擁護本會的章程,能按期交納會費并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本會的會員。對熱心餐飲行業和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授予名譽稱號。
第五條 經批準入會的會員,在繳納會費后由協會秘書處在協會會刊或網站中予以公告。
第六條 本會秘書處每年制定會員發展規劃,本會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均有義務為協會發展會員。
第三章 會員管理和臨時會員代表會議
第七條 加強會員與協會的聯絡和溝通。單位會員負責人如工作繁忙,需確定1名聯絡員,代表本單位與協會進行工作聯系。各會員必須至少每兩天瀏覽一次本協會網站,如本人工作繁忙,可指定專人操作瀏覽。
第八條 建立會員數據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聯絡員、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個人會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協會秘書處接到會員變更的信息后,將及時更改。凡不向協會通報,失去聯系一年以上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應按時繳納會費。會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在協會會刊或網站上予以通報,暫停服務;逾期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在協會會刊或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的,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可暫停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本會40%以上會員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本會有關事宜。
第四章 會議管理
第十二條 依據本會章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本會經常性重要工作事項,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相應單位,應積極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因事、因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選派代表出席,也可通過電子信箱、傳真等通訊方式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的事項表明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相應單位的代表,兩次無故不出席相關會議,視為自動退出協會組織。
第十五條 被宣布退出或因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被除名的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不得再以本會人員身份從事社會任何活動。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本著節儉、務實的原則進行,會議情況應接受會員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會員服務
第十七條 會員優先獲得本會信息服務:
1.會員免費優先享有本會會刊及行業資訊。
2.會員優先享有在本會會刊、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宣傳。
第十八條 本會積極為會員創造條件,參加各種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培訓、技術交流,國內外考察和聯誼活動。
第十九條 為充分發揮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以及相應單位的作用,協會鼓勵并指導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以及相應單位積極開展會員活動,同時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
第二十條 協會應及時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受理會員訴求并代表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會員參加本會活動情況和對本會的貢獻情況,本會將授予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優秀會員、功勛會員等榮譽稱號,通過相關宣傳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并推薦參加社會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在有關部門授權評選行業先進集體和個人時,將優先考慮和推薦會員參加。
第六章 會費收取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1.理事、理事單位:1000元/年,每年繳納。
2.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2000元/年,每年繳納。
3.副會長、副會長單位:3000元/年,每年繳納。
4.常務副會長、會長單位:5000元/年,每年繳納。
5.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6.會費收取后由本會出具發票。
第二十三條 每年的6月30日為本協會當年會費繳納的截止日,會員應于當年的截止日前及時繳納年度會費,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同意后方可延時繳納。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會員對本會進行捐贈或資助。凡捐助數額較大的,可由本會授予榮譽,給予大型活動的冠名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新北區烹飪餐飲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